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
1988/9/12(1988/9/12) (1988)银发第288号
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发布的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现下发各地, 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, 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。把现金管理制度以法的形式公布, 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、稳定金融、稳定市场、治理经济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,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, 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,有利于完善开征收入所得税和完善税收制度, 有利于调整分配不公和杜绝利用现金搞回扣、贿赂等腐败现象, 有利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度膨胀,有利于治理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。对于这些重要意义, 各级银行和金融机构,各企事业单位要有充分的认识。
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,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落实《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的各项规定;各地人民银行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, 会同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,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尽快制订贯彻执行《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的具体措施;从十月一日《条例》生效之日起, 要对现金管理上的混乱现象进行认真地清查和纠正,并将贯彻情况于十二月上旬前报总行计划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