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部关于加班费管理问答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9-04-23浏览次数:36

一、2008年以后,劳动者的标准年工作日、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的计算方法?

答:依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最新的修改,全年标准工作日少1天,法定节假日多1天,月工作日有20.92变为20.83,劳动者的加班费可略有增加:

年工作日:365/-104/(休息日)11/(法定休假日)=250/

季工作日:250/÷4()=62.5

月工作日:250/÷12()=20.83

日工资额:月工资标准÷20.83

二、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?

答: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第三条的决定,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因此,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,超过部分均属于加班时间。

三、合同约定6天工作制,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是否可以索要加班费?

答:尽管劳动合同约定6天工作制,如果仅仅是行业惯例,这种约定是无效的,因为超过40个小时的时间均属于加班时间,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报酬外,对多出的1天支付150%的加班费。